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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的想办家庭式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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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办养老院的条件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开办养老院:

1.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

2. 固定的服务场所(30张床位以上)、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3.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满足《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4. 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5. 合适的机构名称、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6.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需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申办人应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 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 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需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合法申办人需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等。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民政部门批准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设施、相应的开办经费、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等基本条件。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提交申请报告、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等。

民政部门将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请注意,以上信息供参考,具体开办养老院的条件和手续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