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涉及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之间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关于“社会公共性”的定义,学术界尚无统一看法。以下是笔者对经济法社会公共性内涵的分析。
1. 社会公共性涵盖社会性与公共性两个方面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其立法意志与私法、公法有别。私法主要反映私人意愿,公法体现国家意志,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这种公共意志关注的是共有性和共享性,而非私有性和排他性。经济法在调节国家经济活动时,会考虑到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公共性因素。因此,经济法的意志体现了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结合。
2. 社会公共性包括公益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的目标在于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将公共利益作为首要法益目标。公共利益代表着公平的利益分配、社会性利益本位,而非个人独享。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经济法需要通过干预来调整利益关系。这种干预包括内在的自发性、外在的强制性、市场机制的调节以及国家权力的干预。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必须融合公益性和干预性。
总结而言,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是由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四个方面构成,并且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