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分享的是轻度昏迷的条款分析。在有些产品中又叫“(深度)昏迷48小时”“(中度)严重昏迷”“深度昏迷——未达重大疾病标准”(注:“轻度昏迷”一般属于轻症,最多赔付30%基本保额,在部分产品中属于中症,最多赔付60%基本保额)。
先普及下格拉斯哥昏迷分级分数和分析方法: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GCS, Glasgow Coma Scale)是医学上评估病人昏迷程度的方法,是由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的两位神经外科教授Graham Teasdale与Bryan J. Jennett在1974年发明的测评昏迷的方法。
昏迷的评估有睁眼反应(E)、言语反应(V)和运动反应(M)三个项目,三个项目分数相加即构成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
各种项目的图示:
格拉斯哥评分结果判读:
下面展示4款产品关于该疾病的理赔条件:
从上表可以看出:
第2条没要求有格拉斯哥昏迷分级分数的要求;第3条要求格拉斯哥昏迷分级分数为8分或8分以下,相比5分或5分以下,这个条件还是较为宽松的;第4条算是耍了个心眼(“深度昏迷48小时”需在开始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超过96小时后申请理赔),达到重疾条件就可以不用赔付轻症了,一般情况下达到48小时就可以进行轻症理赔申请,达到96小时就可以申请理赔重疾,轻症和重症可以同时赔。如果是像第4条这样规定的话,只能赔付其中一项。
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有: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
你的重疾险合同中有没有轻度昏迷的责任呢?欢迎对照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