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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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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