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A1,女,
原告A2,女,
原告A3,女,
原告A4,男
原告A5,男,
原告A6,女,
上列原告代理人L1,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代理人L,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J,男,
委托代理人T,女。
委托代理人L,男。
被告HB,男
委托代理人Y,男。
被告H,男
被告C,男
原告A1,A2,A3,A4,A5,A6诉被告J,HB,O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追加H,C为被告,于2008年月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1,A2,A3及其委托代理人L,L,被告O,H,被告J委托代理人T,L,被告HB委托代理人Y均到庭参加诉讼。于2009年月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1,A2,A3,及其委托代理人L,L,被告O,H,被告J委托代理人T,L,被告HB委托代理人Y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A1等人起诉认为:2008年月日被告J将位于。。。。。。的广告招牌加固工程发包给HB,HB又把工程发包给被告O,O再雇请A(死者),Y1参加加固工程,至下午6时许,A在加固三楼的广告招牌的过程中,从三楼掉下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受理该案,于是2008年月日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无效,建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如下:1、死亡赔偿金112480元,2、丧葬费18198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共40972.35元;4、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四项损失合计221650.35元,被告J,HB,O对上述赔偿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J经营商场的工商登记资料;3、A死亡证明书、公安局调解书;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J答辩认为,1、原告向答辩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既无理由,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都与答辩人无关,一是答辩人无请过死者A做工,也不认识这个人,二是工商登记资料只能证明答辩人经营的合法性,不能证明答辩人在本案的合适主体资格问题。2、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是事实,根本不符合实际,答辩人对HB,A,O,Y1根本不认识,应当谁请谁做工,谁就应负责安全,出现安全问题,雇请人就应承担责任,答辩人与A之死无任何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3、。。。。。。县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说明A与用人单位无建立劳动关系,即与答辩人无任何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J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商场与。。。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洽谈记录,此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HB口头答辩认为,答辩人无与任何人约定,也无签订任何合同,所以无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故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被告HB在举证期限内无为其辩解提供证据。
被告O口头答辩认为,我是打工的,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H答辩认为,A的死亡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于2008年月初为。。。商场制作一幅广告画,制作完成后,欲为其安装,发现了其三楼的广告架松动,不能安装广告画而没有安装,并告知。。。商场负责人J,要安装必须要先把广告架加固,答辩人不承接铁架加固业务,加固工程所发生的事故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加固广告架工程是J直接聘请了HB,O及死者进行加固,答辩人毫不知情。A的死亡与答辩人无直接关系和因果关系。故答辩人对A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H为其辩解在举证限期内无提供证据。
被告C口头答辩认为,我是。。。广告公司的老板叫我去拉布画,加固工程我没有参与。
被告C为其辩解在举证限期内无提供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J,HB,O,H,C、对原告A1等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J提供的洽谈记录一份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J,HB,O对被告J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H对被告J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
证据与本案加固广告架而造成事故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8年月下旬,JXX的妻子T电话联系H,协商制作一个灯箱广告画,双方口头协议:灯箱广告喷画每平方米价格为20元,包设计、安装。同年月日H叫C安装喷画,C又叫HB一起安装喷画,安装时发现原广告架不稳,C打电话告知H,H又电话告知J,四人在场协商解决广告架不稳问题,J问需要多少钱,H先开价要2000元,J还价1300元,H还价1500元,J无还价。同年9月11日O雇请A、Y1做广告架加固工程,每人每天人工为50元,中午饭每人5元,当天18时许,A在加固广告架工程中不慎从三楼摔下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A死亡赔偿问题,经。。。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221650.3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XX商场是个体户,经营者是J,XX广告公司是个体户,经营者是H,A有母亲A2、妻子A1,子女A3,A4,A5,A6,A2有四个子女。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与提供的证据,被告的答辩状与提供的证据,被告J,HB,O,H,C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O雇请A维修。。。商场广告架,被告O是雇主,A是雇员,其雇佣关系成立,雇员A在维修广告架过程中不慎摔死,雇主O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J把维修广告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HB,被告HB又把维修广告架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雇主O,被告J、HB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H、C对A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不负赔偿责任。参照《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A死亡各项赔偿款核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5624X20年=112480元;2、丧葬费3639612X6=18198元;3、被扶养人扶养费:A2:4202.3×6÷4=6303.45元;A3:4202.3÷12×44÷2=7704.2元, A4:4202.3÷12×68÷2=11906.5元,A5:4202.3÷12×86÷2=1505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越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扶养费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赔偿扶养费应为(1)4202.3÷12×68÷2=11906.5元,(2)4202.3÷12×86÷2=15058.2元(3):4202.3÷12÷4×4=350.19元,扶养费合计为27314.89元.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0元为合理。赔偿原告各项工损失款合计为人民币167992.89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份不予支持,由被告O承担赔偿原告167992.89元,被告HB,J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
限被告O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1、A2、A3、A4、A5、A6、赔偿人民币167992.89元。被告HB、J对此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33元,由原告负担1146元,被告O负担3587元,被告HB,J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