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是企业无法收回或极小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两个关键情况可将其认定为坏账:债务人死亡且无法通过遗产清偿,或债务人逾期三年仍未履行偿债义务。处理坏账损失主要有两种方法:
1. 直接销账法,即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扣除,记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
2. 备抵法,预先估计坏账损失并设立“坏账准备”科目。估计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贷记“坏账准备”。当实际损失发生时,冲减坏账准备并抵减应收账款。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后来收回,需要进行反向会计调整。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前者不设置专门科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后者则通过计提坏账准备来反映可能的损失。估计坏账损失时,可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或销货百分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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