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核心是风险监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体系包括监管要求、计量规则、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风险缓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扩展资料:
内部评级法监管框架改革的核心内容
限制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范围
根据前期实证分析结果,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并非所有资产组合都适用内部模型,对难以建立可靠模型估计风险参数的资产组合应排除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之外,采用标准法或初级内评法计量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平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确定适用内部评级法的资产组合范围,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判断。
一是数据可获得性,即资产组合历史数据的规模和质量能否为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开发提供强大的支持。例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类资产组合为低违约资产组合,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历史数据非常有限,难以支持稳定的风险参数估计,此类资产组合不内部评级法。
二是信息优势,相对于监管当局或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商业银行对某些资产组合是否具备信息优势,从而使内部模型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例如,银行和大型公司多为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高,也是评级公司和市场分析师的关注重点,商业银行基本不具备信息优势,采用内部评级法和风险计量模型的成本超过收益。又如,对于股权风险暴露,尤其是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银行内部模型主要基于公开的数据,并不具备明显的信息优势,也很难解释相同数据基础上风险加权资产的差异性,因此不宜采用内部模型法。
三是风险计量开发和验证技术的成熟度,即商业银行是否有稳健可靠且经得起验证的建模技术。例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CVA)的风险计量模型方法过于复杂,无法保证稳健性。
四是可损作性,对公司米资产组合 巴寒尔秀员 会曾经试图以客户和违约数量为标准,判断该资产组合是否适用模型方法。但由于该方法增加了复杂性,并且在操作层面银行可以通过改变资产组合等方式绕开监管限制,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未采纳该处理方法。
综合上述考虑因素,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法适用资产组合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一些资产组合永久性地排除在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之外。
一是金融机构类风险暴露只允许采用标准法,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
二是并表总资产超过500亿欧元的大公司风险暴露只允许采用标准法,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并表总资产低于500亿欧元,但并表年收入超过2亿欧元的中型公司风险暴露可采用标准法或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三是股权投资只允许采用标准法。
四是专业贷款(speciallending)只允许采用标准法或监管映射法,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
五是信用估值调整(CVA)可采用基础法或标准法,不得采用内部模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