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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验收”与“竣工结算”:一手交活,一手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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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与“结算”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两个关键步骤,它们在多场景下紧密关联,影响工程的最终交付与价款结算。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通常包含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九条指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强调,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11.3.1款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从承包人角度看,建设工程的主要阶段和节点包括准备阶段、建设阶段、完成阶段和质保阶段。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需申请验收和结算。验收不仅影响保修期限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还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切换相关联;结算则明确了工程价款应付之日,即利息起算日期,进而影响应付工程价款的金额,并可能间接影响保证金、保函等事项。发包人通常在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接收工程后,开始组织结算并按约定支付价款。

在异常情况下,法律拟制形成两条独立的处置路径:一是“验收”与“结算”节点的提前起算,分别拟制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二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同样提前起算“验收”与“结算”时点,拟制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

“竣工”与“验收”有明确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竣工”指的是承包人完成工作量,而“验收(合格)”指的是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建设工程的竣工,侧重于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相关认证或证明。

“完(竣)工验收”并非一体,应视为互为相邻阶段,其间存在空档,供承包人整理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发包人检查工作量完成情况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及法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了90天的期间,通常视为验收期时长的上限。

关于“竣工日期”的规定和拟制,区分了不同场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列出了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三种认定情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指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具体时间点视情况而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一规定取消了“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与“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关联,直接与“工程实际交付”挂钩。

“应付工程价款金额(或计取依据)”的确定过程通常涉及两轮往来:提交、审核和反馈核实意见后修改、复核环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程序,包括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发包方的审核期限以及逾期未答复的处理方式。总体而言,竣工结算程序通常设置为两轮,提报期和审核期的合理期限一般为28天,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时,应付工程价款金额和日期得以确定,利息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