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首先,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与诺成合同相对,它指的是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成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实践合同不仅要求双方达成合意,还要求有实际的交付行为。
以保管合同为例,当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即成立。这里的交付行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同样地,成立的在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实际交付也是合同必要条件。如果定金未实际交付,那么定金合同将不成立。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一种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
这些实践合同的特点在于,它们强调了合同履行的实际性。换句话说,仅仅依靠双方的口头或书面承诺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行动来使合同得以成立和生效。这种合同类型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特别是在涉及物品保管、资金借贷等场景时。因此,了解实践合同的特点和种类对于保护个人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实践合同是一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它们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人们提供了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各类交易行为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