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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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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若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验收,则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开始计算。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承包人不维修或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但维修费用不减轻承包人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若他人原因造成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未约定返还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开始计算,若未约定返还期限,则自提交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