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如果是问最后的营业外支出是怎么求出来的,那么回答是,倒挤出来的,也就是通过差额倒推出来的。
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毁损,是用营业外支出来核算。下面就这个题目为您讲述:
1.首先是清查,发现了原材料的实际数字与账户上的数字不一样,变少了,这便是盘亏。那么就要把账上的数字抵减,调减至实际的数字,而这个差额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后期调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在给您讲下一步之前,先得补充一个知识点,可能您已经懂了的,我在此简要说明一下:
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购进货物时会有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会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是由最终使用者负担的。对于企业而言,一般情况下,货物的流转必定伴随着增值税。非销售情形下,货物的流出(消失),需要将购货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并转出。比如企业用自己的原材料构建不动产时(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有了这个知识,就可以考虑这个问题了。
2.如果是收发计量的差错,属于管理问题,那么就由管理费用来承担
借:管理费用 23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3.如果是收发计量的差错,可以这么理解,我们损失了这批原材料(以及损失了跟随着这批原材料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数额应该为23400元(营业外支出),但是我们又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19000元,那么我可以认为我只损失了4400元。若是确认了营业外支出23400元,那么收到的保险公司赔偿算什么 ?算收入吗??肯定不可以,这从道理上都说不通,因此,收到的赔偿应该是抵减营业外支出,所以营业外支出只有4400元。
这个营业外支出就像我最开始说的一样,是倒挤(倒推)出来的。
借:银行存款 19 000
营业外支出 4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到此为止,有争议的地方就是第二笔分录,书上管理费用没有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按道理是应该计入的,第二笔分录没有考虑增值税,第三笔分录又考虑了,造成了上下不统一,是您阅读理解困难。我看您在下面划了一条线,可能有困惑,在此我也给您简要讲解一下:
假设企业有商品100元,伴随它的进项税额为17元,后来以200元销售,收到销项税额34元。那么中间的17元差额,就是帮最终使用者代缴的增值税。
若是当企业在该100元商品售出之前,发生了管理不慎,造成50元的商品遗失。后来企业又把剩下的50元商品销售出去,售价100元,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元,那么需要上交的增值税是多少呢?是17 - 17 = 0吗?
我们必须看到,此时的销项税额17元,是和50元商品当初购进的进项税额8.5(50 × 17%)元对应的,因此,应该上交的增值税有8.5元。
也就是说,消失的那50元商品的进项税额,已经不可能再抵减销项税额了,因为它不可能再卖出去(它已经不存在了),既然不能再抵减,本企业就成为了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最终承担者,这剩下的8.5元的进项税额由企业自己掏腰包。
既然是管理上的不慎,那么就要把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假设无过失人赔偿),因此管理费用既有商品减少的损失50元,也要包含死无对证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相信到这里,您的问题应该都解答清楚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