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法律事务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并可以应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听取口头意见(第十六条)。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法律事务处会将申请书副本转交相关部门,他们需在10日内提交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和依据(第十七条)。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查阅除保密内容外的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权撤回申请,经许可后复议程序终止(第十八条)。复议期间,除非法律事务处认为必要,一般不暂停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九条)。无效宣告请求和复审请求的审理通常不停止,除非有特殊规定(第二十条)。
复议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若存在法定问题,如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可能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并可能要求重新作出(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可能驳回(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会一并审理,并在复议决定中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在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可延期,但最多不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复议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盖有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二十五条)。在复议期间,如发现违法行为或需要改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要求相关部门纠正或反馈(第二十六条)。
扩展资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2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明确,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