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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把手不能分管财务的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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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地方政策,很多地方明确规定,一把手不能分管财务。

  1、中央有关会议精神: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依据中央的有关会议精神,各地相继出台有关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山西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中央纪委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消息称,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山西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发文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该《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党委、政府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辽宁广东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权限权

  事实上,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多省市和部门都曾经有过尝试,或即将启动探索。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

  吉林省在推广尝试该制度时,还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要求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同在2010年,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明确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浙江省磐安县则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权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县开始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教育局4个政府部门中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