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乡或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会议,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向村民会议负责,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简单讲:
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组织,有一定的主体地位、资格;
村民会议是村民召开、参加的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代表召开、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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