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元璋吴王元年(1364),他命令李善长等人参考唐代法规,即唐律,编纂出了285条律令,并于同年十二月开始实施。次年,朱元璋在南京建立了明朝,年号定为洪武。洪武六年(1373),他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负责制定《大明律》,这部法典沿袭了唐律的结构,共30卷,包含606条法律条文。
到了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再次下令翰林院和刑部对《大明律》进行修订,这次修订按照六部的官制进行编目,并在洪武三十年将147条《钦定律诰》附录其中,将这部法典命名为《大明律》。同年五月,这部完善的法律正式颁布施行。
到了明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问刑条例》被附加在《大明律》之后,形成了《大明律附例》,进一步丰富了明朝的法律体系,标志着明代法规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扩展资料
明代法规是明王朝(1368~1644)的法规,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指导和影响下,吸取唐律及宋、元法律的有关内容,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统治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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