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指在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两种类型: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提起诉讼的人。这类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因为他对案件中的争议标的也拥有独立的请求权。例如,在遗产分配纠纷中,如果三兄弟中的老大和老二因遗产分配发生诉讼,而老三认为自己也有权分得遗产,他便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自行申请参加诉讼的人。例如,在甲向乙提起的赔偿诉讼中,如果乙将责任推给丙,尽管丙与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丙的法律权益,因此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所有权利,包括提供证据、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等。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不具备原告的独立请求权,但他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辩论等,并且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提起上诉。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行使涉及原告和被告之间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例如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