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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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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强调了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商品林经营管理上,经营者拥有自主权,鼓励定向培育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及发展特色经济林种。公益林则禁止商业性采伐,允许进行保护和培育性质的采伐。政府需将林业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并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和管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资源流转方面,法律规定了用材林、经济林等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流转取得的森林资源可以再流转或继承,但权属不清、争议或未经证书确认的森林不得流转。流转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林业长远规划由各级林业部门编制,涵盖林业发展目标、结构调整、种苗生产、造林、保护利用、产业发展、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多个方面,需要经批准后执行。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划分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林种则由县、市林业部门按程序划分。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抚育和改造低产林,严格执行森林经营规程。蚕场管理要集约化,对岩石裸露、沙化地带要求停止蚕养转为育林。建设活动需尽量少占林地,涉及征用或占用需按规定申请审批,并支付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