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警察工作、值班时间超长是不违反劳动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扩展资料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实行年度总量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每人每月710元标准和各单位上年末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的人民警察实有人数,核定下达年度加班补贴总量。
二、原浙人社发﹝2015﹞64号文件制定出台的加班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转为加班保留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原人员执行范围,按照每人每月1350元标准和上年末各单位正式在编在册人数,核定下达年度加班保留补贴总量。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0号)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市公安局等机关要根据相应上级机关制定的本系统人民警察执行一类津贴标准和二类津贴警种划分指导意见,确定本单位分别执行两类津贴标准的具体警种,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
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森林系统人民警察、市司法局等其他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等,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四、浙财函﹝2013﹞29号文件规定的一线交警加班加发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转为加班保留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每人每月900元和单位上年末正式在编在册的一线交警人数,下达年度保留补贴总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参考资料来源: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