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几项对策 一是进一步破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和市民化的体制障碍。把常年在城镇就业,愿意和能够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 充分发挥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镇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作用。吸收大量农民工的沿海三大城市群和其他较小城市群,大部分的加工制造业和农民工就业,实际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全国47%的农民工在小城镇就业、生活,连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2/3。因此当前尤其要把破除二元体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放在中城市、小城镇。 二是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中,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支付的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及服务)、教育培训和部分社会保障成本;其他的生活、住房、社会保障成本,则由农民工或企业承担。住房成本虽是农民工承担,但政府要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成本为标准,将常年就业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地区居民住房保障范围。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的资金渠道,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调整对农民工的“取”“予”关系和政府财政的使用结构。多年来对农民工“多取”“少予”,他们对企业和政府财税做出的贡献,与其分享的劳动报酬、公共服务相差很大,做出调整是应当的。这不是对农民工的恩赐,而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企业分配的合理化。随着中央和地方财力增长,承担有关成本已有可能,只是要求财政使用结构进一步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增加与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投入。这种成本付出,会涵养不断积累技能和经验的人力资本,由农民工进城定居强有力地扩大内需、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带动乡村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论从城市政府还是从国家战略来说,这都是事半功倍。为此, 一是要靠企业发展和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在兼顾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改变农民工工资过低和缺乏社会保险的状况。 二是政府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训、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解决农民进城的基本公共产品供给。 三是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和承包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要两策并进,一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户籍限制。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一定年限、固定住所包括租房和居住期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二要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进城过程中的承包土地权益,一要确权、维权、扩权。把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产权证,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禁止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和强迫流转承包地。农民工可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股权更大的处置权。二要尊重在城镇定居落户农民工的土地承包财产权利,其土地承包权益不能随意剥夺,而应通过市场转让获得财产收益,作为进城的一个资本来源。既允许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等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把土地让渡给从事农业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发展;也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拥有这些资产,可以折价入股,带股进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