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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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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经营的有效结合,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政府旨在开拓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社会化,以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集约化经营。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行业的自律和为会员提供服务,政府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为行业提供法律框架,保护行业成员的正当权益。

政府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管理等信息服务。这有助于农民和农业企业获取最新的市场动态和技术信息,提高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益。

政府对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政府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实施减免,减轻了作业成本。

政府指导、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网络建设,监督、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提高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机构需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这确保了维修服务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政府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给予资金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

政府鼓励、指导、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并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补贴力度。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和农用电价,降低运营成本。政府还对特定类型的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并实行优惠征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集中存放场库棚的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为农业机械作业创造有利条件。这提高了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便利性。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农业机械用于抢险救灾,并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政府对农业机械在紧急情况下的重要性认识,确保了农业机械在关键时刻能发挥关键作用。

扩展资料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经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73号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科技推广和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