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相对于自然人,有如下特征: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如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身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特别提醒】
既然专属于自然人人身性质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可以得出结论,当法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比如公益法人就不能做保证人,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特别提醒】
受目的事业限制的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如果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会仅仅因为超出经营范围就无效。这意味着,通常而言,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此种观点背后的法理基础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的妥协,企业法人的目的是营利,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但是,超出此范围订立合同的,政府可以处罚法人本身,但是,不影响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时,其人格完全被法人吸收。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人的责任问题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分立与合并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
①法人合并
创设式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原法人均归于消灭;
吸收式合并: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消灭,其他法人依然存续。
②法人分立
创设式分立: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新法人;
存续式分立:原法人继续存在,从原法人中派生出一个或多个新法人。
【民法总则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2009-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5)法人决议不合法时的责任
对内可撤销;对外不影响法人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法律关系的效力。规范依据如下:
【民法总则第85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第94条第2款】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理基础:在内部,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在撤销之后,可以请求做出决策的主体赔偿损失;在外部,考虑到交易秩序的维护,决议的撤销,不影响法人根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之效力。这是一种均衡保护内外利害关系人的制度设计。
[1] 【答案】A。解析: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经债权人同意对的,可约束债权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不能约束在债权人,故A正确,其他均错误。
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种类
考点:法人机关的性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独立于法人。
例题: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2、法人机关负责人及出资人责任
(1)法定代表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出资人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法人格给债权人带来损害的,应当与法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答案】ABD。解析: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A正确;财团法人无成员,故无意思机关,B正确;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机关,是法人的分部,C错;监督机关不是所有人法人均需要设立,故非必设机关,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