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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项目未招投标怎么下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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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也较为统一,因此,下文将着重梳理招投标流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以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

二、一般招标投标流程

一般的招标投标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1. 前期准备:招标人进行项目立项,持立项批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取得招标资格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投标: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在截至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4.开标:招标人主持开标,当众拆封、宣读规定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5.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6.定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和书面评标报告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人,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招标人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且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签订中标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