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的特征、性质及其范围
本文旨在探讨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与范围,以及如何通过法律行为的视角理解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营利性、营业性与风险性。营利性是商行为的本质特征,表明行为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利润。营业性要求行为频繁且连续,体现为商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同性质的营利活动。风险性则意味着行为的获利状态具有不确定性,对商主体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商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具有营利性和经营属性。法律行为说主张商行为仅指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强调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混合行为说则认为商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又包括事实行为,旨在涵盖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我认为,商事行为的性质应界定为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
商事行为的范围广泛,从早期的货物买卖到现代的证券、信托、保险等资本经营行为,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陆法系的商法典倾向于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界定商行为范围,如买卖、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交易等。《中国商法典草案建议稿》则明确列举了商行为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买卖、租赁、信贷、广告等行为。
综上所述,商事行为具有鲜明的营利性、营业性和风险性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范围广泛。理解商事行为的本质与性质,对于构建合理的商事法律制度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