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时需注意,二者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如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能造成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此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趋向惩罚性,不符合“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则不得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据此,法律推理理论认为,上述情形也应禁止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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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时需注意,二者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如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能造成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此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趋向惩罚性,不符合“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则不得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据此,法律推理理论认为,上述情形也应禁止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