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定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分工负责如下: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与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受委托人自行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绿化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若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生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设施,禁止在绿地内建坟、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搭建房屋等。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需配备人员依法执行管理工作,及时阻止上述行为。应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损坏地形、水体、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需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条例办理手续。
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应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安全使用与树木生长的原则进行协调。因不可抗拒力导致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管线单位可先行处理,但需及时报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根据面积大小,需分别报市或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损坏和砍伐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需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需缴纳砍伐补偿费,并按砍伐株数补植1至3倍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移植的树木应保活3年。因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