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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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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同样适用本法。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附加限制性条件。

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商品,或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均属违法。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或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