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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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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用于审查和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一种制度。其中,受案范围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征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给付法》等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意

义着,当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然而,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例外适用。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则是指特定类型的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以下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首先,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类行为通常以国家名义实施,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一般不在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内。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直接审查对象。第三,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通常被认为是内部管理事项,不在行政诉讼的范畴。

此外,终局行政行为,即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最终决定,不在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之内。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由于其性质属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也通常不在行政诉讼的范畴。

行政指导行为,即行政机关以指导、建议等方式影响相对人行为的行政行为,由于其灵活性和间接性,一般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直接审查对象。重复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同一相对人的同一行政行为进行重复处理,如果并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可能不在行政诉讼的直接审查范围内。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旨在明确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边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可以确保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