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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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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四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该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全面性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全过程控制,即对单位整个管理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它包括单位管理部门用来授权与指导,进行购货、生产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及进行报告的程序与步骤等。因此,单位应针对人、财、物、信息等要素及各个业务活动领域制定全面的监控制度;二是全员控制,即对单位全体员工进行控制。单位每一成员既是施控主体,又是受控客体,保证每一位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及基层执行操作人员都受到相应的控制。贯彻全面性原则可以保证单位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全面性原则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实际工作中常常因为一个细节的疏忽而导致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失败。因为,在内部控制程序的所有环节之中,假如有一个环节脱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所有其它起作用的环节,都会变得无用。   二、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内部控制不但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还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以及关键岗位加以特别防范。所谓的关键控制点是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且一旦存在差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高风险领域。所谓的关键岗位是指有关人员容易实施舞弊的职务。对于关键控制点和关键岗位,企业应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使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降到最低。由于规模、性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不尽不同,高风险领域也会变得不同。内部控制防范不了所有的风险,但是要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防范颠覆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所谓制衡就是创造相互制约的两极或多极,是任何一极都无法单独决定事物的全过程和结果。也称之为牵制原则。另外,在制衡的同时要兼顾运营效率。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权力的平衡,难点在于权力的合理分配,约束适当。如果内部控制过于复杂,它会影响到单位运营的效率,对于风险大的业务,我们首先的任务是防范风险,其次才是兼顾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