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的独特特性和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和国际海事组织,都急于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是由UNCITRAL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认可、书面要求、签名、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保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认可、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以及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问题。尽管《示范法》并非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惯例,而是一个供各国在评价和现代化涉及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时参考的范本,但它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领域,美国无疑是全球领先的国家。1998年,美国的因特网交易额高达3000亿美元,占全球电子商务份额的85%。早在1991年,美国参议院就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法案网络案》,奠定了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1997年,克林顿总统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提出制定相关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美国通常允许各州制定商法,但为了防止电子商务法立法冲突,1999年,全美统一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起草了《统一计算机及信息交易法》(UCITA),供各州表决是否采纳。
(三)欧洲联盟
欧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排名世界第二,并有望长期超越美国。1999年12月,欧盟通过了统一法令,确保成员国之间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2000年3月,欧盟在里斯本峰会 上通过了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计划在同年通过电子商务法。英国政府是欧盟中因特网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目标是在2002年使英国成为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家之一。为达成目标,英国政府积极起草相关法案,如1999年7月公布的《电子通信法案》。
(四)新加坡
新加坡在亚太地区是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1999年,电子商务收入同比增长34%。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中的政府作用,并认为缺乏贸易规则的电子商务发展是危险的。自90年代初,新加坡就开始制定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并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令》。这部法令旨在确保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使新加坡成为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五)日本
日本早已将电子商务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各省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制订了电子授权认证、电子支付、ECOM等领域的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韩国目前有40%的贸易业务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处理。韩国意识到,适应新交易模式的变化对生存至关重要。1998年5月,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并计划在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韩国还计划颁布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以确保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商务文档具有与传统硬拷贝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