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详细规定了信息化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旨在促进湖南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定地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目标领域并完善体系,推广先进成果与自主创新相结合,重点推进项目实施。科技、技术改造、农业发展等专项基金将安排一定比例,引导和支持信息技术应用。
第二十六条强调了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和管理中的应用。支持传统产业通过信息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同时,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
第二十七条聚焦农村信息化,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服务和指导,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社会管理、文化生活中的应用。鼓励信息化手段提供农民信息,发挥农村合作社等组织作用,开发农村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提出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政府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国家机关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充分利用已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动信息技术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促进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社会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鼓励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构建社区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支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服务、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建设与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十一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工作、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
扩展资料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经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