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序通常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重大和根本的问题作出规定,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如《刑法》、《民法典》等,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接下来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调整行政管理事项,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它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某市制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市范围内有效。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调整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例如,教育部制定的关于教育管理的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系统具有约束力。
最后,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主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例如,某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交通管理的规章,只在该市范围内有效。
综上所述,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序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每一层级的法律规范都在其效力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