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定义与确认条件在会计准则中,商誉被定义为购买成本超出购买日所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代表了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潜在价值。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有着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商誉仅在企业合并时确认,而非自创商誉;其次,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才能形成商誉;再次,商誉必须是合并成本超出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低于时计入当期损益;最后,采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方式才能在账务和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商誉,而控股合并则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确认。
商誉的初始确认与分摊在账务和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商誉需满足购买成本高于净资产份额的条件。具体账务处理包括按合并成本接收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入账,以合并成本的账面价值冲减,以及将差额记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最终超出部分记入“商誉”科目。若以股份或债务作为合并对价,则还需额外处理股份面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商誉一旦确认,无需摊销,但在资产减值测试中需分摊至相关资产组。具体分摊方法依据合理的方法确定,并通过借记“商誉——资产组、资产组组合”科目,贷记“商誉”科目实现。
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确认的商誉采用购买方式实现控股合并时,合并成本高于净资产份额的差额需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商誉。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借记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分摊的商誉价值,贷记原确认的商誉价值。控股合并中,商誉仅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不影响母子公司账务或个别财务报表。因此,每次合并报表时需按规范确认商誉,直至母子公司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