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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界限是什么

admin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在于寻求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心理满足,如炫耀威风、取乐等;而后两者则是基于实现个人不合理需求,通过聚众闹事方式,扰乱机关、单位正常秩序,或公共场所与交通秩序,向相关单位、政府施压。

二、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一定需要多人聚集,而后者则必须以集体形式出现。

三、客观行为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且情节恶劣或严重;而后者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交通秩序,且情节严重。

四、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均需对本罪负责,但后两者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动机、形式、行为与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界定清楚这些界限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