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所谓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面向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涵盖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即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即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即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通过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同样需要遵循本办法中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境内企业、居民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这表明,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在国内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还可以面向海外客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这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有严格的管理机制,还要有能力应对潜在的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安全性。这表明,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将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严格监督,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