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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规定职工多少人以上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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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会法》规定,职工人数达到二百人以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

2. 在这些单位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应由工会与企业或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3. 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若其会员人数达到二十五人以上,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4. 若会员不足二十五人,可单独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由多个单位联合设立,也可选举一名组织员负责活动组织。

5. 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工作;人数较少时,可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6. 会费一般上缴40%至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年底上级工会组织会返还一部分,剩余60%为工会使用经费。

7. 百人以上企业的职代会,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为5%至35%。大型企业职工代表不少于250人,中型企业不少于100人,小型企业不得少于30人。

8. 工会法要求企业建立工会,各级总工会每年都会布置任务,要求未建立工会的单位进行组建。

9. 依据《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非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除外。

10.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