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于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如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依法处理。
2.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之中。
3. 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行业消防安全。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6.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8.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9.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