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确保舆论导向正确,转播好中央、省台、江门台广播电视节目,重点办好本市新闻,协助市委和市政府及各部门做好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办好广播电视社教节目,文艺节目,科普节目,提高全民的精神文明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传递市场经济信息,促进经济发展。
(3)确保安全播出和安全传输,做好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卫星接收设备、微波收发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改进工作,积极引进广播电视新科技,开发应用新科学技术,发展广播电视设施。
(4)组织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
(5)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
(6)管理直属单位和镇广播电视站工作。
(7)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的运营与经营,弥补事业经费缺口,实现广播电视的可持续发展。
(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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