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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损坏收取的赔偿款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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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地税函[2005]258号摘录),根据《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路产损坏补偿费属于价外收费,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山东:路产赔偿费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侵占、污染、损坏、破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处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路产赔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有关企业取得的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广东:(粤地税函〔1997〕207号)“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公路路产赔偿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