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义分解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为公法,公法的关键词是权力、不对等、强制与服从,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而规定私人权利,调整私人活动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私法的关键词是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在民法世界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和意志,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存在下属对长官的服从、隶属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即基于民事主体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①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彼此人格的存在而产生的关系,人格关系的内容是人格权。人格权分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旨在保护人格的物质性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等。精神性人格权旨在保护人格的精神性要素,如姓名、名誉、荣誉、隐私等。《民法通则》第99条至103条规定的自然人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人格权可以派生财产利益。例如,对肖像的利用就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不得抛弃和转让。
②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彼此身份的存在而产生的关系。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身份关系的内容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身份关系可依血缘产生、变更、消灭,如因自然人出生产生的父子关系。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产生、变更、消灭,如收养、结婚、离婚等。但身份权不能转让、继承。
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如配偶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夫妻之间;而人格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如:某甲因出生有肖像权和因荣誉称号的授予享有荣誉权,则任何人均有不侵犯的义务。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能满足人们需要、并为人力支配的物、权利或利益。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如智慧财产),还可以是权利(如债权)。人是主体,人身及人身的各部分不能作为财产对待。
财产必须具备的基本属性是可支配性及有用性。不能被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就不是财产。财产必须能独立满足人的需求,否则也不是财产。然而,能否流通不影响财产属性,如土地为禁止流通物,仍然具有财产属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税收、调拨、罚款、罚金、没收等形成的关系也是财产关系,但由于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受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