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
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