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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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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明确指出,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基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规模,共同决定年度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方案。此方案于年初由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通知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助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则规定,在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的入库和支出情况,结合各地施工季节性需求,分批下达资金给相关财政厅(局),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描述了省级财政厅(局)收到资金后的处理流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项目安排需在当年10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项目监管主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则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指出,省级以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由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强调,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批准后,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如需调整预算,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并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要求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管理过程中,需兼顾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要求,同时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各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