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宗旨在于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相关判决、裁定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该法旨在通过在社区环境下对犯罪分子进行思想与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这些罪犯因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在监管改造中表现良好,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被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需接受严格管理。若要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迁居,必须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根据《社区矫正法》,对于外出理由、程序、期间管理以及返回报告均有明确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受到相应约束。他们需定期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并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可采用电子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可能面临缓刑或假释的撤销,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即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以消除再犯因素,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并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