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除遵守法庭一般规则和法庭调查阶段的基本规则,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1
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按照出庭前准备的讯问方案并结合法庭审理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讯问内容遵循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
2
对被告人的讯问内容应当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是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得讯问。
3
被告人、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或者只就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讯问被告人。
4
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件其他被告人、证人到庭对质。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讯问没有个别进行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合议庭休庭。
5
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注意用语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准确具体。避免合议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产生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影响被告人供述的客观性。
6
公诉人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调整讯问方式。一般要求被告人就其参与的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完整供述,再针对供述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对被告人讯问。因被告人不能连贯对参与的事实进行完整供述的,公诉人可以直接对被告人讯问。
对被告人的讯问一般采用一问一答的讯问方式,切忌采用多问一答或者自问自答的方式进行讯问。
8
对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对被告人讯问。必须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针对被告人供述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
9
在法庭上,审判长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公诉人一般不再重复。被告人当庭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不作供述的,公诉人可以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10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或者建议合议庭指令值庭法警播放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出示、宣读其他相关证据,或者建议合议庭指令值庭法警播放出示、宣读、播放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为虚假(不实)供述。
11
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讯问方式提出异议,审判长制止的,公诉人应当服从合议庭的决定。
12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暂时告一段落时,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13
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发问后,公诉人根据被告人回答的情况,针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可以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再次对被告人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