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的内涵和本质在学术界有着多元的解读。首先,主观判断学说强调从个人主观角度理解诚信,如德国学者施塔姆勒认为法律应以爱人如己的理想为基准,若法律不符,则诚信原则应起主导作用。利益平衡说则关注于个体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如斯奇尼德认为诚信原则在于公平较量双方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行为规则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是行为规范,要求参与者在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时要诚实守信,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有明确解释,即在交易中保持真实。史尚宽先生则从"信"与"诚"两个维度来解读,强调诚实与真实。
恶意排除学说提出,诚信原则难以明确定义,它主要针对恶意行为,如萨莫斯将其分为六类恶意行为,指出不具恶意的行为才符合诚信。一般条款学说认为诚信原则是一般性规定,具有强制力,其适用范围广泛而不确定。
最后,梁慧星教授提出了双重功能说,认为诚信原则既是补充当事人意愿的任意性规范,也具有强制性,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法院也能直接适用。这表明诚信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和灵活性。
扩展资料
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