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程序
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制作详细的清单列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妥善保管。这些清单将附卷备查,并在法院或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财物清单上进行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在案件终结时,法院会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若判决生效,相关机关需根据判决执行处理。对于所有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了依法返还给受害人的以外,均应上缴国库。
法院不得出于公务需要借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通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对不动产进行妥善保管。扣押物品需登记并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等信息。货币、有价证券需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详细记录银行存款凭证信息。对于文物、珠宝等贵重物品,需要进行及时鉴定,并附有鉴定意见。
在判决期间,权利人可以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需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倾向、有价证券等,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可以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法院保管,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法院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先行处置后,需进行核实审查。在确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权属后,法院应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财物的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对无法确定权属的财物,不得没收。
法院需要在判决书内写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判决返还给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对无人认领的财物,应通知被害人认领,公告满三个月后上缴国库。原物已被拍卖、变卖的,应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若被害单位已终止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损失已被核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随案移送或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知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1个月内将执行回半单送回。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被告人合法财物,应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并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和执行的部分移送法院。
司法工作人员若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