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地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生产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经营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