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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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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因合同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时,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约方应支付承包金额一定比例(1%至5%)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超出部分由违约方赔偿。若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需继续执行。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三十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将按照逾期付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未经允许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干扰承包方正常经营,将导致承包方遭受严重损失。此时,发包方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并可能面临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面临行政责任。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合同变动并造成损失,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最后,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在使用、管理承包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时,由于不当操作或擅自改变用途导致资源受损或生产设备丢失,须在承包期内负责修复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