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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通知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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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防治水部分条款进行了多项修改,以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对防治水工作的重视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制度和设备,建立防治水作业队伍。

煤矿企业、矿井需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

增加条款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对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要求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采取相应防御洪水措施。

明确规定了煤矿在地表有水体时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禁止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以及及时清理障碍物或修复堤坝。

强调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对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的区域进行专项设计,确保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要求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报并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规定了矿井建设和延深中防排水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时间安排,以及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的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的布置要求。

明确了矿井排水设备的能力要求,包括工作、备用水泵能力、排水管路的能力等,以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强调了矿井水仓的有效容量和结构要求,以及排水系统在不同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新增条款要求新建矿井在揭露复杂水文地质条件时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并进行水害评价预报和探放水工作。

规定了井筒开凿、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要求,以及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的特殊要求。

详细规定了在预计水压大于1.5MPa时的钻孔放水安全措施,以及在探放老空水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

强调了钻孔放水前的积水量估计、控制放水流量、监测水量和水压,以及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处理。

要求在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同时在排水过程中监测水面上的空气成分。

这些修改旨在全面加强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预防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