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有明确的规定,其核心在于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抗辩权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的权利。这里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而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为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行使,二是其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使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中的概念,其内涵应当包含在民法的一般抗辩权之中,后者是其上位概念。民法上的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即义务人或被请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以否定或拒绝权利人或主张权利的人基于请求权提出的请求的权利。结合对票据抗辩权权利内容的总结,可以完整、严密地概括出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例如,根据《票据法》第8条关于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规定提出的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例如,根据《票据法》第55条关于票据丢失后的除权判决提出的抗辩。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的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如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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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