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涉案卷烟,设立专用仓库,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保管制度,包括涉案卷烟台账等。在案件未结案前,涉案卷烟需进行分案管理并单独封存。
第五条,涉案卷烟的入库保管,由案件处理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鉴别检验出库需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发还出库需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需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销毁出库需凭违法物品销毁纪录表办理。
第八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需核对和处理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并进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库存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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